东府办〔2021〕3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东莞市推动企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商事登记的企业。本办法中所提及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管理制度。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 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发展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是规模偏小的企业, 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第五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奖励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对东莞市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园区、镇街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 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推荐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之一的: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1 亿元。
(二)对于特定企业不符合上述财务条件,但满足中国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有关科创属性情形及相关证券市场对特定行业政策要求的,可酌情降低财务指标要求。
(三)企业董事会已制定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
(四)有关园区、镇街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同意其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五)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所属园区、镇街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
(二)园区、镇街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推荐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园区、镇街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 将拟上市企业申报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单位和专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走访,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经征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意见后,对相关企业进行认定。
(四)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中国·东 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5 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定并发文确认。
本办法中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五)已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初步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自动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上市后备企业同等待遇;由企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确认。
(六)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但经领导小组同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
(一)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期为六年(自企业被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起计算),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服务管理期内,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分层管理制度,优先解决发展潜力较大、上市进程较快、需求较为迫切企业的问题,确保有限资源向优质企业倾斜。
(二)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线索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直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服务管理期满且在服务期内未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或未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未有启动上市的实质性工作的企业不再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如需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企业需进行重新申请和认定程序。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我市利用资本市场情况。市政府定期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园区镇街、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措施
第十条 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 上市前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两年内,新增在莞投资金额超上市首发募集资金 60%且达 1 亿元以上(含)的,按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 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600 万元;新增在莞投资金额未达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的 60%、但在 1 亿元以上(含)的,按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 0.3%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600 万元。
第十三条 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东莞且满一年的,自迁入东莞后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 亿元以下,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奖励 1000 万元;1 亿元(含)以 上、3 亿元以下的奖励 1500 万元;3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 2000 万元。对特大型上市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 10 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要求退还此项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股转系统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 1% 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奖励。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首次挂牌的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 3 万元、6 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发行债券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的非上市企业,按其债券融资额的 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50 万 元。
第十八条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为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型企业,推进莞企产业转型升级,对在东莞市注册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满足条件的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对落户我市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实缴资金出资形式仅限货币出资)达到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按照其总规模给予 0.5%的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 2 亿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 0.3%的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规模的新增部分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市各级财政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计算其实际管理资金规模时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但对合作协议中规定财政出资部分已经进行收益让渡的基金,不再给予落户奖励。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金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受托管理且注册在东莞的股权投资基金总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 3 年的租房补贴,每次补贴标准为每年实缴租金的 3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以先缴后补的方式享受有关租金补贴。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奖励。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东莞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单笔按其交易金额 0.5%进行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单家公司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一)并购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5 亿元(含)以上,或并购重组交易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二)被并购重组企业须纳入东莞市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且东莞市上市公司完成并购重组的下一会计年度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幅须达到 20%。 并购重组后 5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我市,且 5 年内不得出售重组标的企业,否则须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东莞的上市公司的空间要素支持。优先保障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东莞的上市公司的用地指标,允许按程序申请市统筹配置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市重大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审批,在规划调整、用地报批、供地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允许容缺受理、并联审查,加快项目审批效率。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东莞的上市公司工业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 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 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第四章 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前奖励、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发行债券奖励直接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融资奖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应首先向各园区、镇街金融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将申报资料报送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接受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和出具审核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依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市金融工作局(各园区、镇街金融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按当年受理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 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获得过市财政培育资本市场项目经费资金奖励的,则在申请奖励金额中作相应的扣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转板),可参照本办法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的政策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额度中应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同类奖励部分。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出撤消项目奖励、 追缴项目奖励资金、3 年内不再接收该企业的财政资金资助申请等处理措施,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满足相关资本市场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东府 〔2017〕124 号)、《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 办法》(东府办〔2018〕9 号)相关条款进行奖励。